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深入开展了《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研究和起草工作,形成了《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四稿)。按程序要求,经校领导同意,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位代表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起草工作的主要环节
1.2014年5月底以前,科研处牵头,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配合,草拟了《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草稿)》(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并组织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
2.2014年6月到9月,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结合《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的拟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草稿)”进行多次修改,形成新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3.2014年12月4日,经校领导同意,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集体讨论,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向各学院(教学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
4.2014年12月18日,李校长主持召开,由各院(部)院长(主任)和发展规划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根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5.2014年12月20日—12月30日,通过各学院(教学部)党委(总支)向各学院(教学部)教授、教师征求意见。
6.2015年1月以来,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会同科研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稿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7.2015年4月16日,经李校长同意,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约请科研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文稿进行集体审改,形成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文本、主要参阅文件或资料
1.各位代表审读时,请从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网页“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四稿)文本。
2.各位代表在审读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等参考资料,请登录“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建设专题网”参阅(http://10.100.100.156/ZCJS/mainPage/index.jsp)。
三、有关要求
请各分工会应组织各位代表认真审读《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四稿),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各分工会会同各代表团收集、整理各位代表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5:30前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交校工会。校工会邮箱:gonghui@ahut.edu.cn。
校工会、校章程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四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治理,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指导和监督专门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人左右的奇数,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代表、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校、学院(教学部)领导职务及部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教师聘任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校学术委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简称“校学术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确定的校学术委员名额120%和成员构成比例,对相关单位分配候选人指标,由相关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民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审定后,由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校长可直接聘任部分校学术委员,总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换届时,年龄超过58周岁者,不提名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不再担任校学术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术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学术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学术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人员增补:
(一)空缺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补选委员应为校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聘任;
(二)空缺为学科代表,补选委员应为该学科代表,由相应学科组织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聘任;
(三)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补选其他委员,应由相关学科组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宜进行研讨,定期开展学校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未来重点发展方向、领域及战略布局等调研、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前瞻性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由学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将有关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学位点;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标准及考核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归口职能部门将有关方案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及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相关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将有关方案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必要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位点设置与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等事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省级以上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全校性重大学术事项,听取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报告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全校性日常学术管理事项等。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为校学术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拟定涉及全校性学术事项的工作安排。
(三)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全校性专项学术管理事项等。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遇有紧急专项学术事项由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学术委员。经与会1/3以上学术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请求,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学术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明显利益关联,相关学术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所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交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备案;对有关事项提出的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学委员会办公室交相关归口职能部门依学校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为研究决策时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或学术问题。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人数为奇数。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原则上在相应学科专业的教授或担任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经推选产生,应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中的相应学科专业学术委员。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适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明确具体职责范围、人员组成以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评定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教学部)设学术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议与评审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与分委员会合署,履行其职责、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名的奇数,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教学部)学科分布情况研究确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或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包括本学科而非本学院(教学部)的专家教授。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学院(教学部)的系、室、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按照学科专业代表性推选候选人,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按照120%的差额审议确定候选人,由学院(教学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由各学院(教学部)聘任。
第三十七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各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主任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职责主要有:
(一)对本单位学科专业方向、科学研究未来重点发展领域等重大学术事宜进行研讨,为本单位建设发展提供前瞻性的咨询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四)评议和推荐本学科拟聘任的名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人选,评议本单位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录用教师的学术水平,对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评价;
(五)评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关心、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促进本单位学术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六)评议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审议推荐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项目的项目申报;
(七)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培育优良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八)学院(教学部)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应依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本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分委员会章程,经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