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简介 | 章程建设 | 战略规划 | 高教研究 | 高教论坛 | 政策法规 | 合作办学 | 下载中心 | 学校主页 

 国家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法规 
 高校制度规章 
 
 
 
  高校制度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高校制度规章>>正文
 
安徽工业大学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77号)
2016-06-15 10:38 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  安徽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

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举措。各院(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精神,抓紧开展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院(部)治理改革,促进院(部)发展迈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6614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现就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院(部)教授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一)教授委员会是院(部)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是院(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院(部)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院(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是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党政管理、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深化院(部)治理结构改革,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建设,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

(三)建立教授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教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明确和规范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院(部)治学及科学管理中的作用,是提高办学治校水平的需要。

(四)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确立教授在院(部)发展和学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授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激发院(部)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立健全院(部)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五)教授委员会原则上以院(部)为单位建立,与其学术分委员会合署,院(部)不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由7人以上的全体教授(含在校内其他岗位工作的教授)组成。院(部)教授不足7人的,可聘请校内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并适当吸收本院(部)副教授代表参加,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11人。

(六)院(部)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设秘书1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主任)聘任。

(七)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八)教授委员会中的副教授委员,由院(部)组织系(室、所、中心)以无记名方式在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中推荐候备人选,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应选人数120%决定候选人,经本院(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

(九)院(部)聘请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主任)聘任。

三、明确院(部)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十)院(部)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院(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1.审议本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2.审议本院(部)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3.审议本院(部)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4.评议本院(部)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5.评议本院(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6.评议本院(部)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7. 履行本院(部)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8.决定本院(部)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9.讨论决定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10.对本院(部)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11.对本院(部)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2.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院(部)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本院(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十二)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院(部)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院(部)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十三)院(部)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本院(部)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十四)院长(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1/3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十五)院(部)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1/2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十六)院(部)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主任)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十七)院(部)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十八)院(部)教授委员会对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院(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院(部)内部公开。

五、妥善处理院(部)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十九)在校党委领导下,院(部)治理结构由党政管理、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个方面构成。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基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二十)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属于院(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院(部)党政联系会议审核决定。

(二十一)院(部)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二十二)院(部)教授委员会履行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使其职权,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六、依章抓好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二十三)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综改办”)负责教授委员建设的具体协调、指导工作。

(二十四)院(部)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和书记担任组长,负责组织院(部)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工作。

(二十五)各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应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程、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院(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六)院(部)依据其教授委员会章程及选举办法,组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人选,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选举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二十七)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现代大学制度的学习、研究和宣传,营造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文化氛围,并结合部门职能,针对院(部)治理结构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教授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八)各院(部)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关闭窗口
   
访问量:

权所有:安徽工业大学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北路400号 邮编:243002  邮箱:ghcgjs@ahut.edu.cn